Deepseek VS 慧多宝法律AI 之法律问答对比分析
Deepseek 这类通用模型与慧多宝法律AI在回答法律问题时存在显著差异,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科普问答与专业法律问答的不同,更在细微之处彰显差别。总体而言,Deepseek 依托预训练语料,在回答常识性法律问题时,其答案在大方向上较为合理。然而,受大模型“幻觉”问题影响,它常会出现以下失误:援引过期失效的法律
错误引用法律位阶关系
对于地域属性的地方法律引用失误
对于具体法条的条款数和条款内容引用错误
对于上下文缺失的内容会自动脑补,甚至编造出不存在的法律和案例。
重庆市有关哺乳期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deepseek R1回答
DeepSeek R1旗舰版
2025-04-21 12:55:53 好的,用户现在问的是重庆市关于哺乳期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我需要先回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和地方层面的规定。首先,国家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明确提到哺乳期女职工每天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一小时。另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接下来是重庆市的本地规定。根据《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除了国家规定,重庆可能还有地方性补充。比如哺乳时间的具体安排、是否需要提供哺乳室等设施。可能还需要考虑重庆是否有延长产假或哺乳假的地方政策,比如在法定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的情况。 另外,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比如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特定情形。可能还需要提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产假和哺乳假的具体天数,比如是否在法定基础上增加了产假天数,或者是否有哺乳假的延长。 需要注意的是,用户可能关心的是哺乳期间的工作时间安排、哺乳设施、工资待遇以及解雇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要确保回答涵盖这些关键点,并引用具体的法规条款,比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和第5条,以及重庆地方条例中的相关条文。 最后,要提醒用户如果有具体案例或纠纷,建议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适用性。同时,要检查是否有最新的政策变化,比如2023年或2024年是否有新出台的规定,避免提供过时的信息。 重庆市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依据国家及地方性法规,核心规定如下:一、国家层面规定
- 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
- 每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
- 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也可分次使用,计入劳动时间。
- 劳动禁忌(第5、9条)
- 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接触有毒物质、高强度作业等)。
-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
- 解雇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
- 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纪等法定情形除外)。
二、重庆地方性规定
- 哺乳设施保障(《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36条)
-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 产假延长政策(《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80天产假(总计178天),难产再增15天,多胞胎每多一婴增15天。
- 工资待遇
- 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保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三、维权途径 如权益受侵害,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12333),或申请劳动仲裁(时效1年)。
注:政策可能动态调整,建议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12333热线核实最新规定。通过和专业法律搜索工具的比对,我们发现以下问题:
法律原文 | DS出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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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DS回复:2. 劳动禁忌(第5、9条) •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接触有毒物质、高强度作业等)。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 原文中完全没有提及有毒物质、高强度作业的内容。属于幻觉 |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36条 第三十六条 禁止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妇女吸食、注射毒品和贩毒。 |
重庆地方性规定1.哺乳设施保障(《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36条)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原法律中通篇没有哺乳室的内容,第36条是和吸毒贩毒相关的。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效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
1. 产假延长政策(《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80天产假(总计178天),难产再增15天,多胞胎每多一婴增15天。 2. 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保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该条例中通篇没有关于难产和多胞胎的额外规定,也是DS编出来的幻觉。关于生育保险也没有此规定。 |
deepseek R1回答的分析结论
在上述的回答当中,DS引用的全部三部法律以及法条,以及由此而得出的结论,都有幻觉问题。有的是完全错误,比如对于《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有关哺乳室的回答。有的是部分错误,比如对于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难产和多胞胎的处理。 但是整体的DS回答感觉很在线,回答的结果和法律的名称也听起来很匹配,但是里面的错误漏洞百出。混合了砒霜的蜜糖,如果使用者不具体判别能力,或者懒得去核对事实,那么直接使用这些似是而非的法律回答,造成的伤害是很大的。国外已经有律师拿了通用大模型的回答上法院,结果被罚款处理的真实案例发生。同样的问题,我们来问慧多宝法律AI,选择 中国大陆法律问答,我们得到的答案如下。
重庆市有关哺乳期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慧多宝的回答
中国大陆法律问答
2025-04-21 13:36:43 重庆市有关哺乳期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对哺乳期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明确规定。以下是详细分析:1. 特殊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 哺乳时间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3. 工资和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4. 劳动合同的续延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将其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怀孕、生育、哺乳期期满。5. 禁忌劳动范围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引用的具体法条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将其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怀孕、生育、哺乳期期满。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其他可能问题
- 重庆市有关孕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 重庆市有关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 重庆市有关女职工劳动合同续延的规定
法律原文 | 慧多宝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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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特殊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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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
哺乳时间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01-01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
工资和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将其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怀孕、生育、哺乳期期满。续延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其应有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期自然续延至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女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续延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将其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怀孕、生育、哺乳期期满。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有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文号:劳办发[1994]289号 发布日期:1994-09-05 生效日期:1994-09-05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对比分析结论
慧多宝在解答该法律问题时,其对于不同法条的议题分类、法律文件名称、法条编号、法条具体内容以及对应的法律版本的引用,均准确无误。尽管上述几部法律存在多个版本,且同一条款在不同版本中内容有所差异,但慧多宝依然能够精准地进行引用,充分体现了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和严谨的分析能力。相比之下,Deepseek的回答虽然在语言表达上更为生动形象,例如提及难产、多胞胎、哺乳室等话题,这些内容可能更具吸引力,但它们大多来源于网络聊天室中的非正式语料,并非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在法律专业性上存在一定的欠缺。
由此可见,慧多宝的法律问答虽然风格平实,但在法律回答的严谨性方面远高于Deepseek。在法律领域,准确性是回答的基石。如果缺乏准确性和可信度作为支撑,无论回答多么精彩,都是不可取的。